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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辉知简评 | 聘用同行员工及对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08-22

辉知队评论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坏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本案中,首先,李守彦原本是甲悦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与甲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签订《合资协议书》。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时,即使甲悦公司与李守彦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仍然在履行期间内,因李守彦离职产生的争议,也应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解决,而不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囿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虽然甲悦公司可以主张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微创心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主张的行为应当是在李守彦从甲悦公司离职继而加入微创心通公司过程中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而不是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或者李守彦跳槽本身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就因人才流动产生的法律争议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跳槽到新公司或新公司聘用已离职的员工是劳动用工市场正常的流通行为,也是员工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不能仅以新公司明知相关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仍聘用为由主张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不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原公司主张新公司对于相关人员的流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举证证明其他经营者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促成相关人员离职,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而在可能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公司主张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当证明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其次,相关员工所负保密义务中的秘密构成商业秘密,即原公司已对上述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最后,新公司教唆、引诱相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等新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

以下内容来自:知产宝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7号312、313室。

法定代表人:南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601号1幢1002室,G层(名义楼层G层,实际楼层1层)A区、B区,二层(名义楼层2层,实际楼层3层)A区。

法定代表人:QIYILU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微创心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心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9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红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上诉人微创心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陆世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甲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支持甲悦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指控的两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陈述有误。根据上诉人一审中2021年6月30日代理词中的修正,上诉人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上诉人聘用李守彦的行为,以及被上诉人对李守彦的竞业限制行为(致使李守彦离开被上诉人后仍然无法回归上诉人处工作)。2.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四条理由均不成立。第一,《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不是上诉人出具给李守彦的,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法律效力就存在极大的疑问。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主动向李守彦提出聘用意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李守彦并没有进行自荐,而是被上诉人主动招揽李守彦。第三,在被上诉人未申请重新审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武断认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无法确定,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第四,被上诉人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2019年9月20日被上诉人查到李守彦是上诉人股东和董事,本应当有所作为,调查李守彦在上诉人处的任职情况,包括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以及是否有竞业禁止义务。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对李守彦的竞业限制后仍录用其亦不具有不正当性,是错误的。第五,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融资失败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但对该理由的阐述是非常片面的,也是不能成立的。第六,一审判决认为李守彦和被上诉人都有自行选择的权利,是不成立的,是错误的。第七,一审判决认为,李守彦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当被上诉人对李守彦的竞业限制构成了之前聘用李守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续时,应当另当别论。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一审判决引用民法典的合同相对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适用的。

被上诉人辩称

微创心通公司辩称:被上诉人聘用李守彦尽到了审慎的调查义务,录用过程并不存在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故意引诱李守彦违反其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录用李守彦是基于其个人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而李守彦离开上诉人也是由于上诉人停止经营原因。被上诉人与李守彦之间的竞业限制,也是双方的自由选择。因此,被上诉人录用李守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甲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微创心通公司恶意挖角甲悦公司员工李守彦,从事与甲悦公司相竞争的系统研发工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微创心通公司赔偿甲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按投资损失、研发迟延损失、部分估值损失计算);3.微创心通公司支付甲悦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5万元。审理中,甲悦公司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微创心通公司赔偿因聘用李守彦以及对李守彦竞业限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甲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按投资损失、研发迟延损失、部分估值损失计算);2.判令微创心通公司支付甲悦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5万元;3.判令微创心通公司停止对李守彦的竞业禁止限制(致使李守彦不能回甲悦公司处工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甲悦公司及李守彦在甲悦公司处任职的情况

案外人李守彦的简历显示,李守彦是生物医学工程博士,长期从事生物医疗器械方面的研发工作。

2016年4月1日,李守彦、上海拓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责人南红霞,2019年9月4日注销)、南胜松签署《合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甲悦公司,主要研发、生产和经营人工肺动脉生物瓣、人工肺动脉介入瓣,并开发三尖瓣微创介入修复器械和置换用三尖瓣。李守彦同意以其持有的人工肺动脉生物瓣、人工肺动脉介入瓣、三尖瓣相关专利技术入股,占新公司30%股权,并负责管理产品技术研发;上海拓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南胜松以现金入股,出资1,000万元,占新公司70%股权,并负责管理新公司日常运营。李守彦在新公司完成注册后,应在1个月内,将其持有的与人工肺动脉生物瓣、人工肺动脉介入瓣、三尖瓣相关专利技术转入新公司。李守彦负责组建合格的研发团队,并带领研发团队完成产品研发,其中肺动脉瓣,于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国家医疗器械肺动脉瓣注册证;肺动脉介入瓣,于2022年10月31日前取得国家肺动脉介入瓣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国家三尖瓣修复置换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设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李守彦担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李守彦未来所从事的关于人工肺动脉生物瓣、人工肺动脉介入瓣、三尖瓣任何相关技术研发成果以及在该等研发成果上再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均应属于新公司。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直到公司经上海拓纬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南胜松同意而终止经营后两年,李守彦不得在任何国家、地区自营、设立、参与、服务或指导同公司完全竞争或部分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李守彦及其核心研发团队成员均应与公司签订10年的保密协议。同日,李守彦与甲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李守彦为甲悦公司首席技术总监,同时约定李守彦有权提前18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悦公司解除合同。

2016年4月29日,甲悦公司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医学材料及Ⅲ类医疗器械的研发,自有研发成果的转让,医疗器械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甲悦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讲到,其产品组合战略性专注于治疗最常见的主动脉瓣和二尖瓣疾病。

2017年7月,甲悦公司股东增加贺照明。2017年12月,甲悦公司董事为李守彦、南胜松,股东变更为上海拓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贺照明、李守彦、南红霞。2018年11月20日的甲悦公司章程规定,合资方为上海古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红霞、李守彦、贺照明、上海甲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医学材料及Ⅲ类医疗器械的研发,自有研发成果的转让,医疗器械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并提供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公司总投资1,000万元,李守彦为董事之一,以境外人民币出资300万元。2019年1月,甲悦公司股东变更为南红霞、李守彦、贺照明、上海古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甲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变更为李守彦、贺照明。

二、甲悦公司申请的专利及投资情况

甲悦公司申请了多项专利,如:2016年4月14日,申请“一种经心尖植入的二尖瓣柔性闭合板阻塞体及植入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贺照明、荆腾、张凯亮,授权公告日2018年2月6日。2016年8月3日,申请“一种经心尖植入的支撑杆式二尖瓣气囊闭合板阻塞体和植入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贺照明和荆腾,授权公告日2018年12月25日。2017年4月7日申请一种人工瓣膜及人工瓣膜植入方法专利,发明人李守彦、南红霞,申请公布日2019年4月2日。上海市胸科医院心外科主任医师、心脏瓣膜中心首席专家孟旭在“世界心脏日”主题活动中讲到二尖瓣的重要性。

专利银行上海服务中心、上海智化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出具的《甲悦医疗人工心脏瓣膜修复器》专利分析评议报告记载:“甲悦的二尖瓣修复器械产品‘二尖瓣柔性闭合板’和‘二尖瓣气囊闭合版’的技术十分独特,未见类似创新构想的国内竞争产品或国外主要产品。就适应右心房、室的结构设计而言,美敦力提出人工心脏瓣膜装置相对类似,但该技术实质上仍属于旧有的支架瓣膜形式,与甲悦的产品仍有明显区别,因而甲悦专利产品如能上市将会削弱美敦力产品的竞争强度。……综上,在本报告严谨划定专题数据库基础上,本报告认为甲悦采用的技术独特性较强,未发现直接对甲悦二尖瓣技术构成直接竞争的技术。”“国内竞争企业的专利布局经常只关注国内专利的申请,而运用PCT进行国际布局的国内企业更是十分稀少,在全球布局的强度和密度上都显得薄弱。因此,甲悦医疗自有专利组合中适当运用了PCT申请,展露其创建全球专利布局的能力和远见。”

2019年3月9日,甲悦公司与上海欣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意向书》,上海欣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投资人,直接现金及作价共4,000万元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守彦。2019年5、6月,甲悦公司与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洽谈投资事宜。

三、李守彦从甲悦公司处辞职的情况

甲悦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其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160,377.36元,净利润-6,131,946.12元。

2019年4月2日,甲悦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一致同意结束甲悦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国甲悦的运营,进入清算程序。同时由于甲悦公司现金流问题的出现,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起停止运营。

2019年4月4日,李守彦与甲悦公司甲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2019年4月30日甲悦公司与李守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李守彦自愿辞去甲悦公司原岗位工作,甲悦公司已结清李守彦在甲悦公司任职期间的所有工资、福利等。双方约定不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悦公司决定原劳动合同内的竞业协议条款不启动生效。同日,甲悦公司向李守彦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第一条规定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6月10日,李守彦通过“甲悦-股东”微信群发送辞职信,并称其已尽力,技术上圆满完成任务,商务上作不了主,而且现在身体也不济,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高强度商场战斗,其说的任何南总也不接受,还是请南总自己把握吧。在辞职信中,李守彦称2016年9月开始组建技术团队,在两年的时间内,1,200万资金完成了3个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动物实验。由于多种原因,在超过两年的时间里,见了近200家投资机构的融资努力后,下一步研发的资金至今无法到位。在现有的资本环境下,其已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从极其有限的投资机构中获得董事会一致认可的融资结果。按照2019年4月2日董事会决议,甲悦公司自2019年5月1日暂时停止运营,在安排好停业相关的工作以后,其也再没有公司日常管理任务。因此向董事会辞去技术总监和总经理职务,自2019年6月15日起生效。作为公司股东,其将全力为公司的融资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并尽股东的法律职责,包括完成相关专利进入欧美领域的翻译、修改事宜。

2019年11月7日,李守彦通过“甲悦-股东”微信群提出辞去甲悦公司董事,表明转让股份意愿,“各位董事,甲悦停止运营以来,我一直在等待。也多次回国配合,以期融资能有希望。即使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我还是没有主动去找过工作。但工作来找我了,我既然对董事会做出了等到10月的承诺,我就要求对方等待,至今尚未正式签约。时至今日,无论家庭压力和职业信誉使我都不可能再等待下去,因此我已通知对方我将接受CEO的职位。在此,我请辞甲悦董事,并在联系转让我所持的甲悦股份,以满足对方的入职要求。我希望现有甲悦股东可以优先接受我的股权转让。大家共事一场,都尽了力。虽然没有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我感谢大家。没有甲悦股东董事的羁绊,我就有立场寻找让甲悦可以被收购的可能。”李守彦同时在群中发送了辞职信,内容为,“甲悦停止运营已经半年了,至今仍无任何融资结果。由于家庭原因,我无法继续在无收入状态下等待,在此不得不向董事会辞去董事职务,自2019年11月7日起生效。也将在近日内转让所持所有甲悦股份,待股权转让完成以后,本人对甲悦除保密协议外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将随之解除。”11月8日,贺照明回复,“考虑到现在的融资状况,李博已经尽力,我不得不接受李博的选择,我们要开个董事会吗?”

2019年11月9日,甲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红霞在“甲悦-股东”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公司近来工作情况汇报:1.经过半年来与复星的接触,复星高度认可我们的技术,投资意向十分明显。经过多轮总经理人选的挑选,上周双方共同认可张洋先生出任总经理。2.复星星未来计划是复星投一部分,同时苏州工业园区投一部分资金,把甲悦纳入复星和园区的核心孵化项目。3.李博提出辞去甲悦董事会一事,于我于公司都是不能接受的,绝对不同意的。李博作为甲悦创始人,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特别是复星的合作接近达成合作,上周五在复星由管涛主持会议,内容是尽快完成与甲悦合作。4.贺博和其他人都无法替代李博在甲悦重要性。5.面临复星的合作和总经理人选的确定,需经李博及贺博的意见,提议下周一早上11点召开董事会电话会议。并尽快举行一次面对面的董事会,研讨磋商公司事务。”

2019年11月20日,李守彦在“甲悦-股东”微信群中发送信息,称张洋转的信息收到了,对复星的具体要求不明确,没法写。请复星技术团队直接与其联系,其一定尽力配合。

2019年12月1日,南红霞在群中发送信息:“董事会议题:1.公司最近融资现状,复星星未来与甲悦投资合作未达成,因李博担任上海微创心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所致;2.于2019年1月18日上海甲悦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金额200万,贷款到期日2020年1月18日;3.上海甲悦于2017年向南红霞个人借款金额400万,两年利息80万,一共480万;4.李守彦就职心通,甲悦未来何去何从?”

四、微创心通公司以及李守彦在微创心通公司处任职及辞职的情况

微创心通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9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一般项目:医疗器械的研发,自有研发成果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等。微创心通公司2018年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的研发,自有研发成果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2019年7月10日,微创心通公司取得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

2019年7月29日,微创心通公司项目管理高级副总裁乐承筠与李守彦微信沟通,告知其微创心通公司正在招聘总经理,询问其是否有人推荐,因乐承筠正在南加州,如果南加州有合适的人可以先见一下。随后双方约了第二天在南加州见面。8月1日,李守彦在微信中向乐承筠表示愿意就担任微创心通公司总经理事宜同公司做进一步的交流和探讨,并在微信中发送了一份2017年的简历,简历上没有其在甲悦公司处的任职经历,最近的一条经历为2013年10月至今为医疗移植测试实验室创始人。李守彦表示会再发送新版简历。微创心通公司安排了8月14日其董事长罗七一对李守彦面试。9月20日,微创心通公司在企查查网站查询得知,李守彦为甲悦公司的股东及董事。10月3日,微创心通公司向李守彦发送《录用通知书》,表示录用其为公司总裁,期限为5年,期待李守彦在2019年12月1日前到职;在入职时将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受雇期间,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个人、公司、组织、社会团体或实体,亦不得为任何其他企业牟利;双方将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李守彦立即回复。如果没有回复,录用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2019年10月15日,微创心通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其董事长罗七一汇报了有关招募公司总经理/总裁人选的情况。内容为,有关微创心通子公司总经理/总裁招募之事宜,由人力资本部惠青协助罗七一于今年的八月初启动招募。通过外部猎头和内部推荐双重渠道,最后筛选了两位候选人包括李守彦和程凡请投资方-华兴基金做最终面试。为了有助于心通公司产品线的有效长期地发展,其和华兴基金商榷决定录用有扎实研发背景的候选人李守彦博士,李守彦博士录用的岗位名称为微创心通公司总经理/总裁。微创心通公司随后进行了审议并在内部发送了决议执行单。

2019年11月7日,微创心通公司为李守彦办理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同年12月1日,李守彦入职微创心通公司。同年12月4日,微创心通公司要求李守彦填写工作/居留许可信息采集表,李守彦填写的职业经历中没有在甲悦公司处的工作经历。

2020年1月17日,李守彦将2019年4月2日关于甲悦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起停止运营的董事会决议通过邮件发送微创心通公司。

2020年3月26日,微创心通公司员工要求李守彦写一份原单位不愿意注销原因的情况说明。同年3月27日,李守彦将向外管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发给微创心通公司,情况说明中称甲悦公司2017年开始融资,前后会谈了近200家投资机构,因为南红霞女士多次拒绝投资方降低估值或改变股权结构的要求,一直没有结果。2019年4月的董事会上南红霞女士再次拒绝了三个投资提案,同时不再为公司提供资金,于是董事会一致决定公司于2019年5月起停止运营,解除所有员工包括其本人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12日其将注销甲悦公司工作许可的申请发给南红霞盖章,被拒绝,并要求其推动微创心通公司收购甲悦公司。李守彦在情况说明中认为甲悦公司停止运营已一年,与甲悦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早已正式解除,南红霞拒绝在其工作许可注销申请上盖章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2020年4月6日,甲悦公司向微创心通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李守彦从甲悦公司离职后到微创心通公司任职CEO,但根据李守彦与甲悦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合资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直到甲悦公司终止经营后两年,李守彦不得参与、服务或指导同甲悦公司完全竞争或部分竞争的任何公司。目前,李守彦在与甲悦公司存在竞争的微创心通公司处服务,已经违反了相关约定,对甲悦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此,甲悦公司要求微创心通公司立即终止李守彦在微创心通公司的服务,立即辞退李守彦。对于微创心通公司招用李守彦给甲悦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甲悦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2020年5月,微创心通公司对甲悦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

2020年5月14日,微创心通公司工商登记上新增李守彦为该公司经理和董事。同年9月9日,李守彦向微创心通公司微创心通公司发起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是家庭问题,离职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同年10月26日,微创心通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李守彦不再担任微创心通公司的经理及董事。

2020年11月27日,案外人杨光与李守彦的电话录音中,李守彦讲到:起码我现在人家还给我点钱,不管怎样,竞业什么的,我还是有收入的。我那竞业还在呢,他们也知道了,是吗?我这事情要解决,你先跟南总这边解决,有一个方案了,然后,你不管于公于私,对甲悦好,于私的话,人家现在还给我发钱呢。微创是新的竞业,这微创都是标准模版的,所有与微创有关系的企业都不行,你连支架也不能做。我竞业的事情,即使要跟老常谈,也得在心通上市以后。我现在是受双重竞业影响啊,甲悦竞业也不行,微创竞业也不行。现在微创让我走的原因是什么呢,起码是理由吧,因为我是CEO,如果我有诉讼,会影响上市的,所以你…。

一审庭审中,甲悦公司申请证人杨光出庭,杨光称其原在安徽省建设厅工作,后来离职进行自由职业。杨光在书面证词中证实,2020年4月5日李博(即李守彦)回美国,经多次催促迟迟不归,直到6月中旬才因非甲悦公司事宜首次回国,到12月8日再次和南总及股东开了一个善后的董事会。期间南红霞经多方努力在6月中旬接洽复星星未来商谈合作意向,双方进行了4-5轮的沟通,合作前景颇为乐观,最后希望甲悦公司在行业内聘请一个合适的CEO人选,最后选定从微创离职的张洋先生。11月8日,甲悦公司听到消息,李博准备去微创旗下的心通担任CEO,但未告诉复星星未来。11月25日,甲悦与复星星未来召开最后的合作确认会,李博在美国电话连线参加会议。会上问起李博去微创心通公司任职之事,李博答如果与复星星未来合作成功,在微创心通公司可以只当顾问角色。而彼时微创心通公司的内部文件已明确李守彦拟担任心通CEO一职。后来听说复星星未来不能接受李博两个公司兼顾的做法,同时也考虑和微创心通公司的关系,与甲悦公司的合作暂时搁置。

五、甲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

甲悦公司为本案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1万元。后甲悦公司撤销委托,与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支付律师费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甲悦公司、微创心通公司均系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的高科技公司,双方均在从事二尖瓣、三尖瓣等产品的研发,故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甲悦公司指控微创心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包括两方面的行为,一是微创心通公司明知李守彦为甲悦公司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仍主动挖角聘用李守彦,从事与甲悦公司相竞争的系统研发工作;二是微创心通公司对李守彦规定了竞业限制,阻止李守彦重新回到甲悦公司处工作。甲悦公司认为微创心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甲悦公司、微创心通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悦公司所称微创心通公司挖角李守彦及对李守彦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行为是否成立,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并非法定的权利,其指控微创心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非法律规定的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悦公司据此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控微创心通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法律和遵循商业道德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营造、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专业人员的技术积累是其人格的一部分,如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其有权支配和使用其自身的技术,不属于对企业造成损害的范围。企业高薪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亦属于正常的竞争手段,不能以此就认定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未以不正当手段引诱技术人才入职,未违背商业道德,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启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该满足是否存在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微创心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与可责性,甲悦公司的利益是否因微创心通公司行为的不正当性受到了直接的损害等条件。

首先,甲悦公司指控微创心通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本案中,甲悦公司、微创心通公司双方均是高科技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科技人才对于双方的发展都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有竞争必然会有损害,正当竞争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损害应是被允许的。人才的竞争和流动是市场的正常行为,人才有跳槽择业的权利和自由,企业也有聘用人才的权利和自由,其选择均应受到尊重,原则上法律不应予以干预。但当行为存在违法性、不正当性和损害性,人才的流动属于恶意侵害他人利益并使接收方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时,就会损害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因此,甲悦公司指控微创心通公司恶意挖角,损害其权益,对其造成严重损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甲悦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出主张。

其次,微创心通公司与李守彦洽谈并录用李守彦不具有不正当性。李守彦是甲悦公司的股东、董事,其在心脏瓣膜等领域有一定的造诣,持有相关专利技术并以技术入股甲悦公司,主持相关技术的研发,因此,李守彦对于甲悦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根据李守彦与其他股东于2016年4月签署的合资成立甲悦公司的《合资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终止经营后两年,李守彦具有竞业限制的义务。甲悦公司成立后,在李守彦的主持下进行了一定的技术研发。但由于资金问题,甲悦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2019年,甲悦公司的营业收入仅16万余元,净利润为-613万余元。据此,2019年4月甲悦公司与李守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协议条款不启动生效。甲悦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由于甲悦公司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将包括李守彦在内的员工全部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守彦不再拿工资。上述事实说明在微创心通公司与李守彦接触前,甲悦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经营的状态,暂时停止运营,李守彦也已不在甲悦公司处开展正常的科研工作,并不再获取报酬。2019年6月,李守彦向甲悦公司请求辞去技术总监和总经理职务。2019年7月底,微创心通公司相关人员与李守彦联系,请李守彦推荐人选任其公司总经理,李守彦进行了自荐,并提供了其本人的简历,简历中没有加入在甲悦公司处任职的经历。2019年9月中旬,微创心通公司对李守彦进行了面试。2019年10月3日向李守彦发出录用通知,并在通知中告知如没有回复,录用通知书将自动失效。其后,微创心通公司内部及其投资方就总裁的两个人选就行了审议,并最终确定录用李守彦。同年12月1日李守彦入职微创心通公司。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在微创心通公司与李守彦最初接触之时,李守彦已经与甲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辞去相关职务,微创心通公司也没有主动向李守彦提出聘用意向,而是请其推荐相关人选,并最终经过审议后在两个人选中选择了李守彦。由于李守彦与甲悦公司之间的问题,李守彦最终从微创心通公司处辞职。因此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反映出微创心通公司主动且实施了不正当的恶意挖角行为,微创心通公司按照正常的聘用流程录用了李守彦。现有证据也未证明微创心通公司的相应行为对甲悦公司造成了损失。

第三,微创心通公司知道甲悦公司对李守彦的竞业限制后仍录用其亦不具有不正当性。微创心通公司在录用李守彦前,让李守彦提供简历,但简历中并无其在甲悦公司处任职的经历。微创心通公司又于2019年9月20日对李守彦进行了背景调查,得知李守彦为甲悦公司董事及股东。后李守彦向微创心通公司提供了甲悦公司停止运营的相关材料,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约定,即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协议条款不启动生效。同年11月7日,李守彦通过微信在股东群中提交辞职信辞去甲悦公司董事,并表明转让股权意愿。但董事的变更及股权的转让并非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李守彦辞职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融资不畅,迫于家庭和职业的压力。11月8日,公司另一股东表示考虑到融资情况,不得不接受李守彦的选择。从甲悦公司的经营现状到李守彦本人的意愿,都促使李守彦离开甲悦公司选择至微创心通公司处任职。也使微创心通公司相信李守彦实质上已与甲悦公司解除关系。微创心通公司在李守彦向甲悦公司提出不再担任甲悦公司董事之后,才让李守彦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采取恶意行为引诱李守彦入职。因此,微创心通公司知道李守彦系甲悦公司董事及竞业限制约定之后继续录用李守彦亦不具有不正当性。

第四,甲悦公司融资失败不能归责于微创心通公司。甲悦公司在与案外人洽谈投资的过程中,即使投资方提出李守彦不能离开甲悦公司的条件,该条件也发生在李守彦与甲悦公司解除合同后,又即使因李守彦不能回归致使甲悦公司投资洽谈失败,也不能归责于微创心通公司。无论是李守彦还是微创心通公司都有自行选择的权利。

最后,李守彦与甲悦公司、微创心通公司之间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微创心通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知晓协议的具体内容,甲悦公司与李守彦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微创心通公司。李守彦从微创心通公司离职后,微创心通公司对李守彦进行竞业禁止限制,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甲悦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李守彦存在向微创心通公司泄露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侵犯甲悦公司权益。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微创心通公司采取了有违商业道德的恶意诱导、主动恶意挖角,并阻止李守彦回归甲悦公司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故不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甲悦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阐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以及对李守彦的竞业限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坏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就因人才流动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言,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等均可能会予以调整。虽然人才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但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才流动的调整和规范应当遵循兜底性和谦抑性,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与相关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相关人员属于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专门调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寻求救济,不应直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主张其他经营者对于相关人员的流动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不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举证证明其他经营者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促成相关人员离职,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首先,李守彦原本是甲悦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与甲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签订《合资协议书》。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时,即使甲悦公司与李守彦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仍然在履行期间内,因李守彦离职产生的争议,也应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解决,而不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甲悦公司针对李守彦研发的相关专利、《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等相关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相关事实与本案的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第二,囿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虽然甲悦公司可以主张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微创心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主张的行为应当是在李守彦从甲悦公司离职继而加入微创心通公司过程中采取了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而不是微创心通公司聘用李守彦或者李守彦跳槽本身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毕竟员工离职、跳槽等属于劳动用工市场的正常现象,也是员工选择工作单位的自由。其他经营者即使知道该员工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但仅仅聘用该员工本身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当然,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离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综合甲悦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微创心通公司在李守彦跳槽过程中采取了有违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一审法院对此已经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第三,关于微创心通公司与李守彦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本院认为,这属于微创心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的相应权利,也是微创心通公司与李守彦自愿协商的结果,并无证据证明微创心通公司采取了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甲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50元,由上海甲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邵望蕴

        张晓霞

马律师
马律师